作者:廣州依納 發表時間:2013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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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正確掌握成交貨物的數量 1.對于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,應考慮以下4點: (1)國外市場的供求情況。要正確運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,按照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,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賣得適當的價錢,對于我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,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,防止因成交量過小,或供應不及時,使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,使我們失去原來的市場和客戶。 (2)國內貨源情況。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足的情況下,可適當擴大成交量。反之,則不應盲目成交,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。 (3)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。當價格看跌時,應多成交,快脫手;價格看漲時,不宜急于大量成交,應爭取在有利時機出售。 (4)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,對資信情況不了解和資信欠佳客戶,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,對小客戶也要適當控制成交數量,而大客戶成交數量過小,將缺少吸引力??傊鶕蛻舻木唧w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數量。 2.對進口商品數量掌握,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: (1)國內的實際需要。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成交量,以免盲目成交。 (2)國內的支付能力。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,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。如外匯短缺,應控制進口,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。 (3)市場行情的變化。當行情對我有利時,可適當擴大成交數量反之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。 (二)數量條款的各項內容應訂的明確具體 在數量條款中,對計量單位的規定,以"噸"計量時,要訂明是長噸、短噸還是公噸;以羅為單位時,要注名每"羅"的打數,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籠統的字句,以免引起爭議。對于"溢短裝"和"約"量必須在合同中訂明增減或伸縮幅度的具體百分比。 在實際業務中,對于大宗散裝商品,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,由于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,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。此外,某些商品由于貨源變化、加工條件限制等,往往在最后出貨時,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。 對于這類交易,為了便于賣方履行合同,通??稍诤贤幸幎ㄒ缍萄b條款(MoreorLessClause),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。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。例如20000米,賣方可溢短裝5%。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,按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》的規定,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,對于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,可有5%的增減幅度。如果在數量上加有"大約"一類的詞語,則可有10%的增減幅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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